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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今天看到「薦證式廣告」 部落客收錢寫文可罰這新聞...我個人覺得超極讚成的~

資訊的發達. 所以大家常常想買什麼. 就會去逛逛別人的blog

看看別人用的心得如何. 進而去思考是不是想要下手~

但有多少blog客的推推文是有連帶利益的~

或者根本不好用. 只是因為有廠商免費送你東西. 或給你點錢. 你就把它寫得很好用~

讓讀者. 消費者白白花錢去當盤子~



我就看過一個人推了一個coach網站.

但那coach網站賣的卻比我們一般的coach 賣家代買的貴了至少1500-6000不等...

坦白說.有多少消費者白白花了銀子. 去買了他們推推的東西.

但結果根本ooxx的...我真的覺得這不是一個很好的行為~

當然. 會有人說. 像化妝品類可能某產品適合blog客.

但不適合買的消費者. 沒錯~這的確是有可能的. 但是如果你的推推文爆多.

有人都想試都買了. 但卻不覺得你推的好用. 那到底是誰的責任呢?

再者. 把利益公開化. 我想對大家是比較公平的~消費者可以有較多的資訊去判斷

是不是這項產品真的那麼好用.或者是不是值得丟錢下去買.

為了維持自己的信譽. 把這個東西列入寫推文需要考慮的因素裡.

其實是很好的...誠信的blog客或賣家會覺得很好. 因為連帶的自己也要負點責任~

對於自己推薦的東西.或寫試用文也會較用心~和注意一些問題細節.

這是一個雙贏的事. 如果真的在乎消費者權益的blog客.應不會拒絕這項提議的吧...



像我自己也會常常看到別人寫的blog. 而心動. 而想要去買某些商品~

但常常會懷疑. 到底有多少blog客所說的話是真的~

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洗臉機自己最近才手滑去買~

所以今天看到這消息時. 覺得這項提議是很棒的~

blog客.或者賣家寫推推文. 本來就應要替自己寫出來的文字和推推的東西掛連帶保證~

如果真是廠商有給任何酬金. 或送整組試用品的. 本來就應該要公告給大家知道.

畢竟這就像是我賣coach. 我連帶的也要負是不是正品的責任吧~

而不是賣了後就閃旁邊走. 而沒有我的事一様唄~

(害羞表情的愛肉面... ^^" 歡迎取用)

ps. 我用了洗臉機效果真的蠻滿意的.但我大約才用一週.
所以我等用三週再來寫整體推文唷~現在還有八折. 想要的姐妹要快一點噢~

以下為新聞連結唷~有興趣的人去推推~


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S6/5697402.shtml

【聯合報╱記者曾懿晴/台北報導】
隨著國人網路使用率越來越高,部落客所寫的產品、美食推薦文獲得不少網友青睞。
消基會認為,部落客若收取酬勞撰寫文章,便形同「薦證式廣告」,
政府應該注意網路行銷手法。

消基會抽查十位部落客的部落格內容,發現全數都曾針對單一產品或店家進行推薦。
調查指出,八位部落客會告知網友文章為廠商提供試用的訊息或邀稿,
兩位部落客則堅持自行前往或拒絕廠商邀稿。

消基會表示,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去年修正「廣告推薦與鑑定使用管理指南」,
規定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,就視為產品宣傳,
未依法揭露與業者之間的關係,最高可罰一萬一千美元。

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表示,部落格薦證文僅在文章內夾雜「廠商提供試用」等文字
,若網友沒到文章分類搜尋,不易發現這些推薦文被歸類在「廠商合作文章」、
「廠商邀稿」等分類,文章內更不會提到「廣告」二字,消費者難以判別。

公平會副主委施惠芬表示,依公平交易法及行政罰法規定,若寫薦證文的部落客
明知廠商廣告不實,卻發文宣稱產品沒有問題,一樣有連帶責任。

部落客女王也在消基會此次抽查名單中,她表示,談合作的時候會慎選廠商,
對品牌有認同,產品也會先試用,不錯才會推薦;且廠商合作文章在部落格上
分類在「女王的邀稿」,網友應該不易混淆。

同樣遭消基會點名的部落客貴婦奈奈,將該類文章收錄於「廠商合作文章」分類;
她指出,「我也是消費者,同樣不希望被騙。」
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630/1/28f3b.html

【中廣新聞網】

消基會表示: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去年已經修改法規,規定「部落客如收
受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,視同替產品宣傳,必須揭露與廣告商之間
的關 係,如果沒有依法揭露,最高可處美金1.1億元!

但台灣至今沒有法律約束,對於收取報酬或試用品並不需要揭露,成為管理漏洞
,消基會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, 部落客也必須視同名人或藝人,一旦有推薦商品
的行為,網路推薦文也應視同為「薦證式廣告」,接受去年完成修訂的,公平法中,
有關薦證的責任,一旦誤導時, 需負連帶責任。主管機關也應該依法裁罰,
消基會也抱怨目前處分的罰則過輕,無法達到嚇阻效果。消基會指出,
部落客推薦必須親身使用,並揭露接受廠商報酬或 試用品的事實,
一旦有「薦證違法」時,需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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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inglin021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